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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由于信托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并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并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系數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